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大幅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为正确理解适用《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标投标活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近日联合转发了该《规定》。
转发文件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自2018年6月1日起,全区统一执行《规定》。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二是重申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各地不得再另行调整。三是明确了我区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招标人自愿招标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拒绝项目进场交易,充分保障了招标人的自主权。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加快修订《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促进我区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