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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工作的通知

来源:经财处 发布日期:2018-06-01阅读次数:

 

宁信用办〔201818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五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通报2017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结果暨启动2018年评估工作的通知》,我区2017年“双公示”工作在全国排名第11位,取得较好成绩。2018年按季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公示”工作进行评估,并已委托第三方对我区今年一季度双公示工作进行了评估。为继续加强和做好“双公示”工作,现将一季度评估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8年一季度“双公示”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双公示”台帐不健全。经抽查,个别部门“双公示”台帐信息少于“双公示”发布信息。

(二)“双公示”信息比例不高。经抽查,个别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全部未公示,部分行政许可信息未公示。

(三)“双公示”信息及时率不高。经抽查,个别部门的部分行政许可信息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后公示,远超过7个工作日的公开时限要求。

(四)“双公示”质量不高。经抽查,个别部门的部分行政许可信息在“中国·宁夏”网站重复公示,部分字段信息填写错误。

二、“中国·宁夏”网站“双公示”线上核查存在的问题

自治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自治区各部门、各级政府在“中国·宁夏”网站“双公示”情况进行了线上核查(详见附件1),经核查,个别部门存在长期未上传“双公示”信息,部分部门未持续更新“双公示”信息,部分地区存在市直部门、县级部门长期未上传“双公示”信息等问题(见附件2)。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地方政府、部门门户、地方信用网站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已成为国家政务信息公开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自治区已将此项工作纳入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范围。请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做好自查、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好“双公示”信息公开制度。

(二)开展“双公示”自查工作。请各单位对照附件1、附件2和第三方评估存在的问题,参照“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指南(2018年)(附件3)进行自查,完善部门、地方“双公示”工作制度,实现应公示尽公示,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并将部门、地区自查报告及联系人于2018年6月8日前报自治区信用办。

(三)开展“双公示”整改工作。附件1所列问题涉及的部门,请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中国·宁夏”网站公开本部门“双公示”信息的整改工作。

(四)提高“双公示”信息数据质量。请“中国·宁夏”网站做好“双公示”栏目管理工作,对“双公示”信息填报系统进行技术改进,以便于各单位更加完整、准确报送“双公示”信息及查询、比对,并对数据填报编订详细填报说明和开展相应培训,指导各部门提高“双公示”报送数据的质量和时间效率。

(五)加强“双公示”工作考核。从6月份起,请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会同自治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按月统计自治区各部门、五市上报“双公示”信息数量和质量情况。自治区信用办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按季度进行考核。请五市做好市(县、区)“双公示”考核工作。

联系人:

吴桂明(信用办) 5059920 nxcredit@163.com

吴志宏(信用办) 5043224 ningxyb@163.com

张 虎(电子政务办公室) 5016651

附件:1.“中国·宁夏”网站双公示问题截图

2.各部门、各地区“双公示”信息情况表

3.“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指南(2018年)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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