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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信箱
标题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建议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18-05-14
联系人姓名 赵**
手机 152****0709
留言人Email 258407985@qq.com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自治区发改委法规处:    建议贵委在组织修订《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同时,修订或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政发[1999]82),该管理办法对设备采购公开招标的金额范围的规定“同类设备在30万元以上、单台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必须实行招标已不符合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回复人名称 admin
回复时间 2018-06-22
回复附件 主任信箱〔2018〕3号来信回复-法规(修订废止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开.wps
回复内容 您好!回复内容见附件。感谢您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