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0号修改)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部门规章】《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第四十条 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改革政府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中第1款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2、3款由企业直接报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
第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
(七)调整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实行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执行。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其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投资项目,调整为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办〔2017〕32号)
一、列入本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我区依法行使项目核准职权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三条 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七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除国家明确要求必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自治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统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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