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要求,现将截至2017年6月底全区建设煤矿规模和生产煤矿生产能力情况予以公告。本次共公告建设煤矿38处,生产煤矿45处(含2处建设煤矿现有生产系统产能)。
公告的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等均为按照矿井(露天矿)设计规范(按年工作日330天计算)确定的生产能力。公告发布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以证照颁发部门的最新结果为准。已发布公告中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不作为认定有关煤矿证照问题的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核实相关信息后,在下一次产能公告时统一更新。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超能力生产,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