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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2.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
3.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单位;
4.相关政策法规;
5.相关规划计划;
6.行政许可;
7.业务工作;
8.动态信息;
9.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www.bdhdfz.com
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通过宁夏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公开信息;
2.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委属单位办公楼设立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务公开信息;
3.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信息;
4.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子大屏幕、触摸屏、公开栏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5.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及委属单位主要办公场所查阅这类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委将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如下:
机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咨询电话:0951-6982636
电子邮箱:nxfgw2013@163.com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
邮政编码:750001
咨询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或委属单位提出申请的,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自治区政府网站或本机关网站上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具体网址为www.nx.gov.cn或www.bdhdfz.com,也可以在本机关办公室或委属单位主要办公场所领取。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或委属单位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和委属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本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三)申请处理
1.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2.确属依申请公开信息,本机关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本机关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本机关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本机关或委属单位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7.本机关或委属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8.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答复。
(四)收费标准
费用项目 |
费用分项 |
收费标准 |
单 位 |
信息介质 及制作费 |
复印费 |
无 |
元/张 |
光盘费 |
待定 |
元/张 |
|
磁盘费 |
待定 |
元/片 |
|
信息检索费 |
信息检索费 |
待定 |
元/小时/人 |
信息传递费 |
材料邮寄费 |
按国家发改委和国家邮政机关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
? |
材料快递费 |
按市场价格计收 |
? |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写。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委纪检组投诉。
监督电话:0951-5017116
传真号码:0951-5017116
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
邮政编码:750011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 | *工作单位 |
? | ? | ||||||
*证件名称 |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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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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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 传 真 |
? | ? | ||||||||
电子信箱 |
? | ? | ||||||||||
法人或 其它组织 |
*名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 |||||||
*法人代表 |
? | *联系人姓名 |
? | ? | ||||||||
联系人电话 |
? | 联系人电话 |
? | ? | ||||||||
联系地址 |
? | 邮编 |
? | ? | ? | |||||||
电子邮箱 |
? | 传真 |
? | ? | ?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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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名称 |
? | ? | |||||||||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
? | ?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 ?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 质 □ 电子邮件 □ 光 盘(此方式需交费) □ 磁 盘(此方式需交费)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 寄(此方式需交费) □ 快 递(此方式需交费)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自行领取 |
? |
注:1.带*为必填项,联系方式至少填写一种。
2.申办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